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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理论(公民社会理论把人分为三个层面其中不包括)

2026-02-05 22:59:54 国内 972人已围观

简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公民社会理论,以及公民社会理论把人分为三个层面其中不包括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是什么关系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作者 何增科 ...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公民社会理论,公民公民个层以及公民社会理论把人分为三个层面其中不包括对应的社会社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理论理论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把人包括

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是什么关系

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

作者 何增科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再度流行起来并成为当代西方学术研究的社会社一个热门话题。它在西方政治家和公众中也产生了强烈的理论理论反响和共鸣。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把人包括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公民公民个层但以国家和社会的社会社分离为基础的的近代公民社会概念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理论理论西欧和美国资产阶级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把人包括重要武器。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公民个层公民社会概念得到复活。社会社起初它主要被西方少数左翼学者和东欧一些激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并阐明理想社会之轮廓。理论理论80年代后,公民社会概念逐渐融入西方主流派知识话语体系之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多。1989年苏东剧变后,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在西方和苏东学术界形成空前的热潮。各个大学纷纷成立公民社会研究团体,公民社会概念也成为众多学术论著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频频讨论的一个话题。90年代后,公民社会研究热潮从西方和苏东学术界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这些国家的学者也纷纷用这一概念分析本国的历史和现实或探寻本国公民社会的构建问题。公民社会理论遂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

一、公民社会概念的界定

“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正如俞可平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这三种不同的中文译名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中文译名。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人们往往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民间社会”是台湾学者的译法,它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不少人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公民社会”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因而有越来越多的青年学者喜欢这一新的译名。

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不一,由此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公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和原则。另一类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与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进入90年代以来,以三分法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定义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戈登-怀特的定义颇具代表性。他指出:“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他主张将企业或经济机构同公民社会分开来对待,前者作为经济社会或经济系统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

二、公民社会理论的基本架构

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以及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就西方学者已有共识的观点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

1、私人领域。持等一类定义的公民社会论者认为,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其中市场机制和私人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作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论述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因此将其译为“市民社会”是比较准确的。持第二类定义的公民社会论者则主要在个人私域意义上使用私人领域这一术语,他们认为个人私域(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应享有的充分的隐私权。

2、志愿性社团。这种志愿性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社团,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志愿性社团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与水平,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多把志愿性社团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

3、公共领域。当代关于公共领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哈贝马斯这位当代伟大的思想家。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

4、社会运动。西方左翼学者一般都把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看作是公民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要素。他们把反叛现实社会和实现理想社会的希望寄托于此。其他公民社会论者则不太强调这个要素。

公民社会不仅包括上述结构性要素,还包括与之互为表里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后者构成公民社会之文化特质。关于文化特质的内容,公民社会论者认识也不一致。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是: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假定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

2、多元主义。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化,思想的多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

3、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无不坚持公开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4、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是公民社会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

5、法治原则。公民社会论者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在三分法的情况下还要保障它同经济系统的分离。他们认为倡导法治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反对国家随意干公民社会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

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征和文化特征无疑代表的是一种理想的或规范的公民社会模式,现实存在的公民社会与之有着很大的差距。同时,上述有关公民社会特征的论述具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特别是欧洲中心论色彩,因而其普适性值得怀疑,这是一些西方学者都承认的事实。但不少公民社会论者对这种公民社会的前景充满信心。

公民社会论者都同意,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保护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征及文化特征才能得以维持。公民社会理论理论家往往偏激地把国家看作为对公民社会的最大威胁。因此,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和干预,反对国家职能的过分扩张,追求社会生活领域的自治和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这些公民社会论者斗争的主要目标。在三分法的情况下,反对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侵蚀,也是维护公民社会的独立性所必不可少的。公民社会理论的批评者正确地指出,国家并不总是对公民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相反国家的保护和管理对于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心不可少。

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社会理论家提出的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有五种: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等。

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现代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必要的邪恶”,国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公民社会需要国家调停其内部利益冲突,保护其安全及完成公民社会所无力承担的公益事业。国家是邪恶的,若无外力制止,国家权力和国家活动范围将无限制的扩张下去,从而危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以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不得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当代公民社会论者继承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并已形成一种共识,即一个活跃的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乃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他们认为,只有通过独立的公民社会的民主实践(政治参与和舆论监督等)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使国家易于对民众的要求作出反应。

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托马斯-潘恩首次提出这一命题。他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公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需求就愈小。理想的国家是最低限度的国家。潘恩还认为,反抗那些随意剥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和非宪政国家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当代少数激进的公民社会论者继承了这一观点。东欧公民社会研究者把前社会主义政权下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关系描述为一种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二者相互对立,因此他们主张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扩大公民社会的自主活动空间。美国学者阿拉托也将波兰的社会运动描述为“公民社会反抗国家”的兴起。

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还有些公民社会论者认为,在民主体制下,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的理想格局是强国家和强公民社会和谐共存。以研究东欧问题见长的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即持这种观点。他认为,民主体制下惟一良好的权力配置就是强国家和强公民社会共存。在这种实力格局下,国家有能力有效地工作,公民社会与足够强大以防止国家过分自主而不对社会的要求作出反应。双方中任何一方力量过弱或者都很弱小,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只有双方各自相对于对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并彼此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双方各自的功能才能得到最好的发挥。

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参与国家事务是公民社会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对于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公民社会论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西方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有两类:一类是多元主义模式,美国是其代表,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集团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另一类模式是社团主义的模式,以瑞典为代表,国家认可某些大的社团组织的行业或职业利益的代表权力并为它们提供了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其他利益集团则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对这两种模式的优劣,公民社会论者内部意见很不一致。

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持此论者反对那种把国家和公民社会对立起来并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内在冲突的观点。他们认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集体需要作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国家可以相互补充,这二者之间可以建立起很好的合作关系。不少公民社会论者指出,由于“政府失效”、“市场失效”和“第三部门失效”同时存在,这三者之间必须建立起很好的合作互补的关系。萨拉蒙等人进而认为,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以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和经济增长才有望实现。

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的这五种模式之间并非彼此排斥的关系,它们各自在某些方面包含着真理。这些模式远未穷尽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全部内容,它们只是对复杂的现实的一种高度抽象的理论概括,而且这种概括还带有强烈的理想化色彩。

三、公民社会理论复兴的缘由

公民社会概论在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流行,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学者们对此的理论反思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西方,民主政治的畸变,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促成一些学者的理论反思。二战后西方民主政治出现了一些畸形的变化:一是国家权力日益向行政部门手中集中,权力分立、地方自治等传统体制和观念受到动摇;二是一些大的利益集团或社团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日益增加,普通民众由于缺乏组织手段而被排斥在政府决策过程之外;三是行政官僚有向专家治国、信息垄断方向发展的趋势,普通的民众的知情权、参政权受到侵害。在经济方面,凯恩斯主义力图通过国家干预刺激有效需求来缓解经济危机的努力遇到了严重的挫折,70年代后西方国家先后出现了经济停滞和通贷膨胀并发症,凯恩斯主义失灵了。在社会政策方面,西欧各国社会民主党或社会党推行的社会福利政策因财政危机而难以为继,现代福利国家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

面对严峻的现实,一些理论家对单纯依靠国家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效能产生了严重的怀疑,同时对国家权力膨胀和国家干预扩张的政治后果开始警觉起来。17-18世纪出现于西方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为这些理论家从哲学层面上批判现实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近代公民社会理论认为,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进行自我调节而无须国家干预其内部事务。这一理论认为,日益膨胀的国家权力和机构会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构成严重的威胁。不同的政治立场的理论家均从这一理论中找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新保守主义理论家用这一理论来猛烈抨击社会民主党奉行的福利国家政策和苏联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新左派理论家用它来批判现代西方国家的官僚化趋势,批判民主社会主义和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

在东方,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受到批判及随后进行的改革努力刺激一些学者进行理论反思。在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体制中,公民社会为国家所淹没,国家在人们的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并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它使普通民众养成对国家的依赖感和懒惰思想,来自民间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受到窒息,同时政治权力滥用的现象也愈演愈烈。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先后受到前苏联东欧各国执政党和以民主化为方向的政治改革在这些国家也逐步推行开来。一种独立于国家的公民社会在这些国家不断发展壮大。公民社会研究在这些国家也就应运而生了。

广大发展中国家,由权威主义政权推行发展主义政策的发展模式陷入困境,促使这些国家的学者思考如何监督和制约高度自主的国家的问题。除了东亚个别成功的例子外,由国家唱独角戏的发展努力在发展中国家几乎者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经济停滞,贫困加剧,环境恶化,所有这一切都促使人们重新认识国家在发展进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并傧弃了对国家能力和作用的过高的和不切实际的期望。同时,发展中国家所普通建立的权威主义政权。由于公民社会的弱小而获得了高度的自主性并缺乏相应的责任制约束。权威主义政权处于深刻的危机之中。这些都促使一些理论家思考如何控制高度自主而又不负责任的国家的问题,他们都不约而同的想到了公民社会。

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敏锐地握住了市场化和民主化的世界潮流,因而得以再度流行。在近代西欧,以广泛干预经济为特征的重商主义国家和以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为特征的专制主义国家,日益成为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的桎梏。以反对重商主义国家和专制主义国家为已任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应运而生。按照近代公民社会理论的观点(以亚当-斯密为代表),公民社会乃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在这种社会中,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会自然而然地增进社会的利益。公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内部能力,这样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就成为不必要的了。亚当-斯密的理论为倡导国家干预经济的重商主义理论敲响了丧钟。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他指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指现代政治制度)。”市场经济的诞生为公民社会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基础,而公民社会的独立存在又为代议制民主奠定结构性基础。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的发展和非官方的公共领域的活跃,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作好了组织准备和舆论准备。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也通过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而深入人心。所有这一切都促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功和巩固。随后建立的民主宪政国家为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证。托克维尔等人根据民主国家的经验得出结论,即使在民主国家中,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对于防止专制主义的复活和巩固民主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的上述观点对当代世界各国实现民主化或进一步民主化(欧美各国仍面临着进一步民主化的任务)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当代世界一些理论家重新拾起了被遗忘许久的公民社会理论作出新的阐发。在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和民主化潮流中,这一理论得以再度流行起来。随着公民社会理论的流行,被称为“公民社会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研究自然也就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

四、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对近代公民社会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一)、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努力把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中两种传统的积极因素结合起来。

从洛克到托克维尔等人的近代公民理论中的自由主义传统看到了国家压制人类的自由和权利的危险性。他们认为不受到制约的国家权力、不断扩张的国家干预对人类的自由和权利构成了持久的威胁。因此他们主张维护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依靠一个活跃的、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同时扩大公民社会的自治范围,缩小国家的活动范围。在他们那里,公民社会被理想化,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被置而不论。在受黑格尔和马克思影响的公民社会理论的社会主义传统中,公民社会内部的剥削、压迫、不平等等问题得到充分的揭露,他们认为要解决公民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干预就是必不可少的。依靠国家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思想在社会主义传统中根深蒂固,这种传统存在着走向国家主义的危险。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特别是西方左翼公民社会理论家,力图吸收这两种传统中的积极因素,摈弃其消极影响。为此他们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和“民主的公民社会”等概念。在他们看来,坚持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保持一个活跃的、强大的和参与性的公民社会,不断扩大社会自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保证政治民主至关重要。同时他们还主张依靠社会运动等多种形式实现公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化,并认为公民社会和政治民主化互为条件,相互促进。

(二)、规范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并重,其中实证性研究在90年代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主要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或政治哲学。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它在批判现实社会、动员人们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自由市场经济和立宪民主国家确立的地方,近代公民社会理论又为它们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辩护。与上述作用相适应,规范性研究在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中占主导地位。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又是一种政治社会学理论。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它具有强烈的现实批判功能。80年代以来后马克思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和新保守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分别从左的和右的方面对现实的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在他们那里,公民社会理论主要是一种规范性理论。其他一些公民社会理论家主要把它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性概念来使用。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公民社会理论强调以它为中心来研究问题,它反对国家为中心和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公民社会主要被当作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来对待。人们致力于从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组织理论等多学科对它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进行实证的研究。90年代后,这种实证性研究明显地加强。也正是从这时起,公民社会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研究找到了共同的语言,它们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尽管这两种理论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三)从新的角度把握公民社会概念

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把公民社会视为与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并在二分法的基础上建构公民社会概念。早期自由主义公民社会理论把自私自利的、但又享有一定自由和权利的个人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后来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家如托克维尔等人把公民社会看作是各种志愿性结社的集合体。从亚当-斯密到马克思等人主要是强调公民社会的经济方面。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继承了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二分法,有的公民社会理论家还进一步提出了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法,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公民社会。对公民社会要领的结构性要素人们又有了新的认识。公共领域、新社会运动进入到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之列。同时,人们对支持公民社会结构性要素的文化要素的认识也更加清晰。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文明,包含着一系列的价值和信仰,同时意味着人们奉行与这些价值和信仰相一致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时,有赖于葛兰西,人们对公民社会在建构和解构霸权方面的作用也有了新的认识。

(四)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反国家主义色彩逐步减弱

近代公民社会理论关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模式的设想主要有三种: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倡导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托马斯-潘恩面对的是一个专制主义和干预主义的政权(英国在北美的殖民政府),他为公民社会反抗这种政权的合法性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倡导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黑格尔面对的是一个各种私人利益角逐于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公民社会,因此他寄希望于代表普通利益的国家调停公民社会内部的冲突并解决公民社会所无力解决的问题。倡导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的托克维尔面对是的是一个国家权力和机构日益膨胀的宪政国家(初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因此他主张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主要由各种民间社团组成)。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既继承了上述模式中的合理思想,同时又有所发展。公民社会理论中强烈的反国家主义色彩逐步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深入、全面的认识所取代。首先,他们一般认为,极权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是一种压制和反抗的关系。公民社会要争取自己的生存空间,只能同这种类型国家压制公民社会的一切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其次,他们认识到民主国家也有走向专制的危险,公民社会在这种国家中可以作为一种制衡力量而发挥作用。第三,公民社会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除了少数新保守主义者外,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一般都抛弃了主张对公民社会放任自流的最低限度的国家思想。同时他们也不赞成黑格尔的普遍国家思想,因为它会将公民社会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一方面主张扩大社会自主领域,缩小国家干预范围,另一方面也主张,重新界定国家职能使之成为公民社会的保护进、监督者和调节者。第四,公民社会参与国家问题。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既主张公民社会应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并影响政治决策,又反对公民社会成员将自己的斗争仅仅限于政治领域,而忽略了反对文化霸权和争取经济民主的斗争。同时他们认为,公民社会不应将自己的活动限定在国家的层次上,还应该延伸到基层社区和国际社会的层次上。

总之,民主和发展已经成为当代世界的两大潮流,公民社会在推动这两大潮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公民社会将使国家更加负责任地行动并对公民的需要更快的做出反应。因此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已经成为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动力。同时,公民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到发展项目之中,可以极大地弥补国家能力的不足并促进以官民合作为特征的治理和善治。公民通过参与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所形成的互惠、信任、合作等规范,正是维系民主和促进发展都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本。加强公民社会成为建立社会资本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有鉴于此,公民社会及与之相关的第三部门概念,已经同时进入当代民主及民主化理论和发展理论之中并构成其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在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之际,公民社会正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尽管这一理论本身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市民社会理论是什么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市民社会是一种城邦,被等同于个人实现优良生活,取得自身存在根据的共同体。在古代希腊的城邦,公民的个人生活与政治生活是相通的,并且是融于政治生活之中的。在古罗马,西塞罗将市民社会看成是出现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市民社会与文明社会同义,而文明社会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人类社会。“对事物的这种看法不容许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作出界分,因为对希腊人或罗马人而言,这种界分是难以理解的。”在以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为代表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即政治共同体)、“文明社会”(即城邦的文明生活)三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在这三重意思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

马克思是在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扬弃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思想,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划分、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市民社会的本质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论都进行了批判和深化。

社会民主主义的概况及理论特点

不难看出,这些观点一方面为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在现存国家中的政治行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了论证,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它们所应当代表的利益。多元主义所说的利益集团包括政党,企业家协会,工会,教会等等。20 世纪70、80年代以来出现的新社会运动和团体当然也包括在内。

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在传统上是和工会密切合作的。随着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的发展变化,它们逐渐把中间阶层包括到自己所代表的利益范围之内,并且自称人民党,最近几年更加明确地把争取中间阶层作为主要任务,英国的“新工党”、德国的“新中派”都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来的。当然,传统的产业工人阶级尽管已经萎缩,仍旧是社会民主主义政党所必须代表和依靠的社会群体。这些政党在选举中是否能取得胜利以及在胜利以后能否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的政策是否能兼顾这两个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也取决于它们是否能在企业主群体压力的面前维护这两个群体的利益。1999 年6月施罗德和布莱尔发表共同声明以后在德国社会民主党内引起的争论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也证明我们确实可以用多元主义观点来说明社会民主主义政党的政治行动和政策。

吉登斯在《第三第道路》一书中认为,应当对新自由主义贬低政治的作用的观点进行反击,重申政府在当代世界中所能取得的成就。他所列举的“政府存在的目的”中的前三点都与我们上面所谈的有关。这三点是:为各种不同利益的体现提供途径;提供一个对这些利益的竞争性要求进行协调的场所;创设和保护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关于政策问题的论争能够不受限制地持续发展下去②。而这最后一点又与公民社会的作用有关。他在同书的“公民社会问题”一节中主张“, 国家和公民社会应当开展合作,每一方都应当同时充当另一方的协作者和监督者”。关于公民社会也有各种流派的观点,我在这里只采纳一种从政治上理解公民社会的观点,也就是把它理解成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民间团体的概括,这些民间团体能够通过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而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就上述意义来说,公民社会理论与多元主义国家观是一致的,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对国家权力的社会制约问题。正因如此,近年来社会民主主义理论家和政治家日益重视公民社会的问题。与此有联系的另一种政治学说和国家观是社团主义,它对社会民主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也有很大的影响。

关于社团主义也有许多家学说。它主要是指各个利益集团或职业集团通过其代表机构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并协助国家贯彻这些政策。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社会民主党有些学者提倡以“职能民主”补充议会制,英国柯尔主张的基尔特社会主义也包含这一方面,因此社团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是相接近的。就它立足于利益集团和公民社会来说,社团主义与多元主义是一致的。但是二者也有差别。一般说来,在多元主义的理解中,公民社会、利益集团是独立于国家并和国家对立的,而在社团主义的理解中,公民社会、利益集团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或中介区域。

我认为,多元主义关于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的说法是脱离实际的。从政党起到各种社团无不或多或少处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下,在正常情况下它们也主要是通过常规的政治行动来参与或影响政府政策的。因此不管社团主义和多元主义在理论上有什么分歧,在实践中二者是可以结合起来的。一些国家的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就是采取政府同重大利益集团(主要是企业家协会和工会) 进行协商来贯彻自己的政策的,如瑞典的“哈普逊民主”,荷兰的“瓦森纳尔会议”,奥地利的“社会伙伴关系”都是社团主义的各种形式的实践。联邦德国各大工会与企业主之间一年一度的“工资协议”也是在政府确定的规范下进行的。社团主义理论中有一派称为“社会社团主义”,也可以被看成是对西欧发达资本主义的国家社会民主主义政党的这种实践的表述。

80年代新自由主义在西欧一些国家占优势或支配地位的时候也曾努力破坏社会民主主义政党与它们所依靠的传统利益集团之间的密切关系,例如英国保守党对工会的打击和压制,瑞典的沃尔沃之类的大跨国公司的破坏工会统一的战略。瑞典的全国范围工资协议制度曾使集体谈判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起过重要作用。但雇主在80 年代用部门工资谈判代替了它,促使工会分裂成互相竞争的集团。与此同时,雇主把高额利润的一部分用来提高一部分专业工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使工资差距日益扩大,导致各工会之间相当严重的紧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政府被迫向工人施加压力,要求它们限制会员提高工资的要求,这又导致了工会运动与社会民主工人党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其他国家也或多或少出现类似的情况,因此有一个法国左派学者在评论第三条道路时作出了悲观的估计:“最近20 年的自由主义社会政策已经摧毁了干预的手段。社会保障体系遭到损害。

私有化破坏了积极的工业政策的杠杆。雇主们获得了税收优惠,却未作任何回报。战后凯恩斯主义政策所依靠的劳资关系已由于取消指数工资制,由于工资的个人化、劳动时间的弹性化、工会集体谈判的削弱而被打乱了。”但是我认为,第三条道路的倡导者只要认真听取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内外的批评意见,坚持捍卫自己所代表的社会群体的利益,还是能在国家理论和政策实践上综合各家之长,努力显示社会民主主义的特色并且有所创新的。

首先,针对新自由主义关于最小限度国家或小政府的观点,第三条道路仍旧坚持政府能够并且应当起重要的作用。吉登斯提出的“政府存在的目的”除了上面已经提到的三点外还有:提供各种各样公共物品,为公共利益而确立市场和竞争的规范,维持法律和社会治安,教育和人力资源的培养,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国际性和全球性的作用。吉登斯1999 年5 月回答德国《新社会/ 法兰克福杂志》记者的问题时说:“全球化(社会民主主义方面普遍认为经济全球化是社会民主主义革新和第三条道路的重要背景之一—引者) 并不要求削弱政府,而是要加强政府,这与新自由主义的正统观点完全相反”。但是加强政府并不是意味着加强民族国家的、官僚主义的、等级制的政府,而是意味着“在民族国家层次上改造政府,进行跨国政府的试验和使地方政府恢复活力。”总之,问题在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效率,向地方分权(同时也向欧盟交出一部分主权) 和使民主制更加民主化。吉登斯还说,上述政府目的中也总是存在着与非国家行动主体相重叠的领域。但“在任何这些领域中,市场都不能取代政府,社会运动或者其他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也不能做到这一点,不论它们变得如何重要”。在这方面,社会民主主义政党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法国社会党1999 年5 月上台执政后一直强调全球化不会使国家丧失对经济调控的力量,国家的经济政策能对经济发展产生强大影响。1999年9 月27 日,若斯潘在斯特拉斯堡对欧洲委员会议会的法国社会党党团讲话中以及在1999年10 月法国社会党向社会党国际巴黎代表大会提交的题为“为了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的报告(所谓“若斯潘文件”) 中都阐述了这一思想。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德国总理施罗德今年4 月在社会民主党的理论刊物上发表文章,论述“加强和革新”公民社会问题。他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公民社会需要一个更好的、主动的并且能使人发挥主动性的国家。在目前条件下公民社会是实现社会参与的最重要场所。他的观点很快得到吉登斯的响应。吉登斯表示非常赞同他的观点,重申强大的政府不等于“大政府”,而一个公道、合理的社会要求把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这三个领域的力量均衡地结合起来。德国社会民主党理论家托·迈尔在4 月份访华作学术报告时也对施罗德的观点作了详细的解释和发挥。由此可以看出社会民主党在推行第三条道路政策时也十分关心从国家理论角度进行论证。

第二,有些社会民主主义政党仍旧能成功地运用社团主义模式解决工资和失业等问题。最突出的例子是荷兰的“圩田(填海造田) 模式”。根据荷兰学者、贝克曼基金会高级研究员安·库泼鲁斯的说法,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工会和业主之间的磋商居于中心位置。它是忏悔的社团主义、自由主义的市场意识、社会民主主义的社会政治和政府干预的一种结合。” 德国社会民主党1998 年重新执政后提出的“为了劳动的联盟”也可以说是一种社团主义的方案。

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民主主义政党过去的社团主义实践主要依靠的是政府、企业主和工会这个三角关系,目前的社团主义所涉及的范围已大大扩展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引发了许多超出传统的社会民主主义政治视野之外的新问题和相应的新的利益集团、社会运动、自助运动、政治组织(如生态、动物保护、妇女和两性平等) 。这些运动和组织为自己所关心的问题提供公共讨论的开放场所,从而能促使过去被公众忽略的问题受到重视,它们所施加的压力有时能迫使政府或企业改变决策(如1995 年著名的英国壳牌石油公司销毁钻井事件) 。有些群体和运动就本质上说是全球范围的。因此,新社会运动、单一问题团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公民联合组织能在地方政治直到世界政治中扮演重要角色。“政府必须作好向它们学习、对它们提出的问题作出反应以及与它们进行谈判的准备,而公司与其他商业机构也将会照此行动”。正是在这些领域,社会民主主义政党有广阔的用武之地。

第三,第三条道路还可以从其他流派的政治学说和国家观中吸取积极因素,用以丰富自己的理论和指导自己的政治实践。布莱尔在《第三条道路、新世纪的新政治》中联系公民社会谈到了社区(Conmunity)的作用。他认为,“强大的社区依赖于那些共享的价值观念和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认识”;“第三条道路承认政府在社会领域的作用有限,但同时也认为,在这种有限的作用之内,政府需要与非官方部门建立新的伙伴关系。无论是在教育卫生、社会工作、预防犯罪方面,或是在儿童看护方面,一个‘有能力的’政府加强而不是削弱了公民社会,它也有助于家庭和社区促进自己的表现。”

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中论述公民社会问题时也谈到美国的“小群体运动”,谈到企业帮助破败的地方社区复兴,政府许可或监督地方社区的活动,预防犯罪与社区改造的关系以及“合作式治安”等问题③。如果说,这里讲到的社区更多地带有居住地区性质的话,那么政治学界一种比较新的社群主义理论所复盖的领域就要广泛得多了。

80 年代兴起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 , 我国也有人把它译成“社区主义”,是针对新自由主义的推崇个人主义的理论的。它对于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对于国家干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理解,对于所谓“强国家”与“弱国家”对立的理解,基本上与社会民主主义观点相近,也可以和多元主义、社团主义起相辅相成的作用,因此完全可以供第三条道路借鉴。

当然,在目前经济全球化发展很快的形势下,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提出民族国家职能和主权逐渐消亡以及跨国政治组织乃至世界政府的问题,但社会民主党方面主要倾向于认为谈论这一问题还为时过早,民族国家的历史任务还远未完成,因此本文就不涉及这一问题了。

泰勒认为市民社会包含哪些含义答案

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是指市民的共同体——国家,是指政治社会。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不存在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民社会。中世纪末期,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即第三等级。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是由私的所有、、法的主体性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市民社会:

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

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的缓冲地带。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

在西方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无论站在什么立场上,当代西方思想家们对这一点都是公认的。例如,当代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著名学者查尔斯·泰勒认为,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确立了基本的坐标。他说:“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而且,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影响,‘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注: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见邓正来等编译《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1999年版,第19页。)再如,赛里格曼在考察了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者和当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开启者。又说:“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著作证明了以往各种市民社会模式在19世纪中的延续。”他说:在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会观念走向了终结。不过,它仍然存在于20世纪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之中。”(注: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第56、57页。)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 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一观点切入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从而深化了黑格尔所确立的市民社会的基本观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一概括,可以说是近代以降这一问题讨论的总结。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他从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入手,剖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这才使他的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无疑,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当今的人类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民社会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这些发展都是在业已确立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基础上的发展。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做是特定社会“一切物质关系”的观点,为后来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确立了一种崭新的方法和认识路径。不过,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从市场经济中人们“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出发把握市民社会,并将它的本质规定为“经济交往关系”,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将现实的市民社会等同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交换领域,等同于黑格尔所谓“需要的体系”。

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把它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交换关系及其所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这无疑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因为正是由于市场交往关系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了一个因契约关系而联结的整体社会,才使人类社会的活动以现代的交往方式进行。市场交往中的契约活动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最基本的活动,是人们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因而制约着其他一切活动的进行;在市场交往中形成的契约关系也因而成为塑造市民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如果离开了市场中的经济交往和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代分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民社会。但是,单纯的、不受制约的经济交往领域,只是最原始的私人自律领域,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之上的“孤立的”商品交换领域,是绝对原子化的市场关系。这一领域的确是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可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它的纯粹形态只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育的早期。这种典型的“经济市民社会”只是市民社会的一种过去时态,它只存在于普遍的民主和个人平等极为缺乏的特定历史时期。

什么是公民社会?(社会学问题)

公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与此相反的概念是指,以武力维系的国家,无论这样的国家实行何种政治制度。

定义

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众多,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的是:

“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理论上,其制度机构与政府,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政府、公民社会、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称市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与公民社会相反的概念是指,以武力维系的国家(State),无论这样的国家实行何种政治制度。惟有些时候,以谋利作为宗旨的商业组织(commercial institutions),也会被认为是公民社会的相反概念。

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众多,伦敦政治经济学院(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工作性定义:

--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进行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的非强制性团体。

--理论上,其组织形式,跟国家、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公民社会与国家、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线,经常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

--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空间、人物角色和组织形式,其正规性(formality)、自主性(autonomy)和权力结构(power)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

---公民社会的成员,通常包括了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和利益团体等等。

第一段是定义,其余的是解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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